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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执照
职业商标注册人起诉教材侵权被判败诉
2011/10/14 10:18:46 阅读次数:2004

 

    江苏中小学教材有“苏科版”和“人教版”之分,所谓“苏科版”就是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教材版本。这三个具有特定含义的字,2005年被南通一对夫妇“相中”,申请为他们公司的专用商标。近年来,多家出版社、书店因为出版、销售含有“苏科版”标识的教辅书被这对夫妇起诉侵权。  

    昨天,南京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其中一起诉讼。出版社律师透露,原告夫妇数年来申请了400多件商标,意在待价而沽,具有明显恶意。原告夫妇却引以为豪,还劝告旁听席上的大学生要有商标意识。  

    起诉“苏科版”教材商标侵权  

    他俩的维权从2006年开始,北京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教育出版社、北京九州英才图书有限公司联合推出了含有“苏科版”字样的系列教辅书,并放置于新华书店公开销售,之后新华书店的网上书城也有出售。这几家单位从来没有想过会因此而惹官司。  

    今年4月,南通人盛焕华在南京新华书店买了几本这样的教辅书,旋即提起诉讼,将这几家单位全都告上了南京中院。盛焕华说,早在2005年9月,他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 “蘇科版”作为自己公司的专用商标,2009年,该商标申请获批,他成为“蘇科版”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尽管有繁简体之别,他仍然认为上述单位在出版、销售的教辅书上使用“苏科版”标识,侵犯了他的商标专有权。  

    南京中院受理后,认为此案具有普法性和教育性,适合“审判进校园”活动,遂于昨天走进南京大学仙林校区,借用该校模拟法庭公开开庭,并邀请学生旁听。  

    标注“苏科版”是为方便区分,出版社委屈

  上午9点半开庭,盛焕华没请律师,妻子陈女士是他的代理人。陈女士向法庭提出三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商标专用权,销毁涉案图书;要求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  

    北京九州英才图书有限公司和北京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涉案图书均为相关中小学教材的配套辅导书,使用“苏科版”“人教版”“沪教版”等标识是为了方便学生区分、选购,“苏科版”意指该书与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相关教材相配套,这是一种对教材书籍特点的描述和简称,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这位律师还透露,盛焕华夫妇除了申请涉案商标外,还申请了400多件各类商标,其中不乏“周庄”、“同里”、“布什”、“章子怡”等根本不会获批的另类商标。“很明显,他们申请商标是为了待价而沽,这是恶意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不应该得到保护。”   

    法庭判决 因教辅标注非商标性的使用 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过两小时的庭审,法官当庭宣判:驳回盛焕华的诉讼请求。判决书称,盛焕华注册的“蘇科版”商标是合法的,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但本案中,被告出版、销售是一种教学辅助材料,必须有相应的教科书进行联系指引,实现这种联系和指引的方式有多种,被告采取的方式是在封面上标注“苏科版”这一缩写,其目的是将出版的材料与教材相联系,并不是商标性的使用,虽然其使用的文字与商标权文字相同,但不会产生商标权的误认,被告生产、出版销售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9条规定,驳回原告盛焕华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  合法商标也无权垄断公知信息  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利益要平衡  

    宣判后,审判长王劲松解释了判决驳回的原因。“‘蘇科版’的商标专用权是合法的,但是商标权无权垄断公知公用信息,要是被注册成商标别人就不能用了,能使用的汉字岂不是越来越少?像之前关注度很高的‘百家湖’案,某公司将‘百家湖’注册为专用商标,后来有开发商用这三个字给楼盘命名,被起诉了,我们认为 ‘百家湖’是一个地名,具有公知公用性质,非商标持有人也可以用,只要不作为商标就行了,所以判决开发商胜诉。今天这个案子也是一样的道理。”   这对夫妇  

    被称“职业商标注册人”曾经一次就注册了几百个商标  

    庭审中,被告律师指责盛焕华夫妇随意申请商标,占用公共资源,损害公众利益,盛焕华夫妇笑而不语,拒绝回应。法官证实,这对夫妇确实申请了大量商标,其中不乏含著名人物、著名地点的怪商标,很多都未通过审批,部分通过审批的又被撤销。  

    昨天在法庭上,盛焕华的妻子陈女士还向旁听的学生大力宣传商标意识,“我建议在座的所有学生都要将自己的名字注册成商标,以后将自己的事务所(旁听学生多为法学院学生)开到国际上去!” 这话引得旁听席一阵骚动,陈女士毫不在意,提高声音喊了句:“品牌强则中国强!”这句口号逗得很多人笑了起来。  

   盛焕华夫妇不愿透露他们注册商标的初衷。但是去年7月份,他们参加北京一场商标拍卖会时,以“职业商标注册人”的身份接受了北京日报的采访。据北京日报报道,这两口子都是读书人,早就认识到商标是知识产权的重头戏,可以转化为“生产力”。在2003年、2004年,工商总局允许自然人注册商标时,他们最多一次注册了几百个商标。如今,这些商标有的被驳回,有的已经转让出去,一个商标的转让价能达到几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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