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丹东老汤商标持有人的代理商在老汤商标使用商品相类似的其它商品上抢注老汤商标,2007年12月,该商标局审查通过并公告注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如果3个月内老汤商标持有人不提出异议,这位代理商的抢注行为将得逞,这将对老汤商标持有人的市场发展造成影响。
为了阻止这位代理商的不诚信行为,丹东老汤商标持有人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2010年11月,国家商标局作出决定,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有支持丹东老汤商标持有人的异议申请。收到商标局的通知后,丹东老汤商标持有人找到我们公司,研究解决办法。我公司分析了老汤商标使用的现状和异议理由、证据,认为提出异议的理由和证据,确实不充分。在我们公司的指引下,商标持有人重新收集了证据,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异议复审申请。
2014年3月,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采纳了丹东老汤商标持有人提供的证据,支持了复审理由,撤销了商标局的决定,禁止了那位代理商标商标注册申请。历时七年,丹东老汤商标持有人的维权行为终于取得了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