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首  页 关于我们 业务领域 商标分类 法律法规 新闻中心 品牌展示区 维权专区
业务领域
商标分类
1类,化学品,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 2类 颜料,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
3类 清洁制剂;肥皂;化妆品 4类 油和油脂;润滑剂;燃料
5类 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婴儿食品; 6类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
7类 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引擎;自动售货机 8类 手工具和器具;餐具;随身武器;剃刀
9类 科学仪器和装置,计算机,计算机软件 10类 医疗器械,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整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11类 家用电器.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12类 运输工具.运载工具;陆、空、海用运载装置
13类 军火烟花.火器;军火及弹药;爆炸物;烟火 14类 珠宝.钟表
15类 乐器 16类 文化用品.纸和纸板;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
17类 橡胶制品;生产用成型塑料;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18类 皮革和人造皮革;毛皮;箱子和旅行袋;雨伞和阳伞;手杖;鞭和马具
19类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牌 20类 家具;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
第21类 家用器具 第22类 绳网袋篷
第23类 纺织纱线 第24类 布料床单
第25类 服装鞋袜 第26类 花边拉链
第27类 地毯席垫 第28类 体育玩具
第29类 动物肉、干水果、蔬菜、蛋、奶、油 第30类 调味茶糖
第31类 水果花木 第32类 啤酒饮料
第33类 酒 第34类 烟草烟具
第35类 广告贸易 第36类 金融物管
第37类 建筑修理 第38类 通讯电信
第39类 运输旅行 第40类 材料加工
第41类 教育娱乐 第42类 科研服务
第43类 餐饮酒店 第44类 医疗园艺
第45类 社会法律
 
代办执照
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宣传
2014/7/5 14:21:22 阅读次数:1753

 

 

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宣传

   5月1日,修改后的新《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巡视员吴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副主任李志军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详解新商标法的变化与出新之处。   

  “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对于消费者而言,这样的广告语耳熟能详。驰名商标成为消费者辨别品牌质量好坏、信誉高低的标准,企业也将这块“金字招牌”当作了广告法宝。   吴群认为,驰名商标本意仅为“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或熟知的未注册商标”,其实不应带有任何荣誉色彩。但在这一概念被引入国内后,却造成公众对于其所对应产品“质量优良”的误解,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竞争。

   “为此,新商标法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吴群认为,通过上述规定,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只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请求及案件审理需要的一种法律适用,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功能。

   李志军则建议说,在商标评审案件中,无论申请人在先创用商标有多知名,其都需要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评审案件时是依据有足够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做出裁定,而不是依据所谓的耳熟能详做出判断。 (转载自商标网站)

首  页 | 关于我们 | 业务领域 | 商标分类 | 新闻中心 | 法律法规 | 品牌展示区 | 维权专区 | 分支机构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0-2011 丹东东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丹东站前日报社侧门 电话:0415-2148996 1394255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