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下发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发表于:2013-12-23
2013年12月23日,省局下发通知,明确了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辽政发[2013]4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有关问题,内容如下:
一、 统一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思想认识
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具体体现,是推动民营经济大发展、快发展的重要契机和条件,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系密切,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全面落实《若干意见》改革要求,积极稳妥、高效务实地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真正让这项改革举措在辽宁“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
二、 准确把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问题。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问题。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特定行业,从其规定。
(三)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审查问题。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登记时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可按如下掌握: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产权证明;无产权证的,提交证明其产权所属的文件;只有使用权的,提交使用权证明。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其中租用宾馆、旅馆、商场(厦)、办公楼、写字楼等部分面积作为经营场所的,只需提交租赁协议。对暂时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文件的房屋,提交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场主办单位、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集聚区、科技园区等)管委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机构、村(居)委会等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使用证明。
在登记时向申请人书面提示以下内容:“申请人对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取得批准的,经许可审批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由申请人签字,存入企业档案。
(四)关于特定行业和省级以下前置审批名录问题。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特定行业和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特定行业,以及不再执行的省级及以下设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审批(备案)事项具体参考目录见省局政务管理信息系统。
三、积极稳妥地做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过渡工作
(一)关于登记业务系统软件调整问题。沈阳、大连外的各市登记业务系统软件修改工作由省局统一负责,沈阳、大连市局登记业务系统软件修改工作由自身负责,2014年1月1日前完成升级,确保2014年1月2日按照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核发营业执照。
(二)关于公司营业执照和登记文书问题。国家工商总局执行新版营业执照和登记文书决定前,暂用现版营业执照和登记文书。公司营业执照中“实收资本”后标注:“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登记申请书、审核表中实收资本为空。
(三)关于公司章程审核问题。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股东(发起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具体内容,以及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内容。
(四)关于企业年检制度改革问题。目前,省局正在着手建设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届时通过该平台开展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企业年度报告的具体时间和操作办法,以及抽查办法另文通知。
(五)关于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改革问题。目前,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制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具体时间和操作办法另文通知。
四、加强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窗口登记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要在第一时间将省政府《若干意见》精神和本通知要求传达给一线窗口登记人员,组织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理解改革的具体内容,准确把握改革后的操作办法。
(二)加强对改革后市场主体登记情况的统计工作。建立按月统计市场主体登记情况制度,具体统计指标见省局政务管理信息系统。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要积极向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宣传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精神,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宽进”后的“严管”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新闻媒体、登记窗口等做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和释疑解惑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良好氛围。